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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电律解|男子加油站点燃摩托车油箱并阻止灭火 律师:已构成放火罪


(相关资料图)

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7日讯 7月2日,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平安陆丰”发布情况通报,嫌疑人吴某因付费问题与加油站员工发生口角,期间情绪失控,使用打火机点燃自驾摩托车油箱并阻止加油站工作人员灭火,随后逃离现场,现场一辆摩托车被烧毁,无人员伤亡。目前,嫌疑人吴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视频截图

对此,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陈曦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

首先,在刑事审判中,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对于此类犯罪,刑法规制的并不是行为人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目的,而是对行为本身的惩罚,即该行为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或已产生危害结果,因此放火罪属于行为犯。当然,不是实施放火即构成犯罪,行为人的放火行为是否构罪,需要结合放火时的主观故意、时空环境、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综合因素考虑。

其次,嫌疑人吴某作为一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在加油站点燃油箱会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是在一个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在这种场合实施放火行为,很可能会引起不特定的人、财、物被焚烧的严重后果,仍实施该行为,且阻止加油站工作人员灭火。

嫌疑人吴某对于自己放火的行为,明知或应当知道会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并且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点燃油箱的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因此构成放火罪。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闪电新闻记者 刘国斌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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